邯郸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获赔36万元,创同级别伤残等级赔偿数额新高
发布日期:2017-08-17 作者:李水全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7日,浙江人吕某耿乘坐耿某驾驶的车辆沿107国道马头镇由南向北行驶至杏园桥南侧地段处,遇有情况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同向前由南向北行驶的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原告受伤,郭某驾驶的车上货物流失,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后果。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吕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耿某住院共计41天,医疗费共计1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吕某为九级伤残,护理期限为90天、护理人数为2人,营养期限为90天。
办案经过:
耿某由于系外地人,在邯郸举目无亲,其哥哥代其在网上寻找律师。其哥哥通过筛选,最终确定聘请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李水全律师。耿某与李水全律师办理完委托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便回家修养身体了。所有的诉讼程序工作都交代给了李水全律师。
李水全律师详细分析耿某的具体情况,并针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让耿某补充相关证据,争取利益最大化。首先,耿某系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郑州打工,按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李水全律师要求耿某提交了营业执照、租房合同、子女在郑州的上学证明等,争取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其次,耿某伤情严重,但住院时间才41天,为了省钱,耿某在未痊愈的情况下要求出院回家修养,回家后仍然需要休息和护理,更需要加强营养。司法实践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只支付住院期间的费用。这样就导致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得不到全部赔偿。为了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李水全律师在申请司法鉴定伤残等级的同时,申请了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鉴定。最终法院判决按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计算相关待遇。第三、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问题,耿某儿子跟随其一起在郑州上学,应当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抚养费;耿某父母在浙江老家生活,当年浙江农民居民消费性支出为14498元,而河北省农村标准仅为8000多,因此,李水全律师要求按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水全律师的观点。
案件审理结果:
2015年12月25日,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做出(2014)磁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366504.12元。该赔偿数额创造了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数额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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