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

发布日期:2017-08-17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周甲。
被告王某。
原告周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清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晓红、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甲诉称,原、被告经介绍认识,婚后夫妻关系不睦,故诉请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自行相识,婚后曾发生争执,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1年12月登记结婚,2002年8月生育一子周乙,婚后双方曾发生争执、意见不一。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曾发生争执、意见不一,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
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
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周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5年6月3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建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书
记员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0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