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
发布日期:2017-08-17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周甲。
被告王某。
原告周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清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晓红、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甲诉称,原、被告经介绍认识,婚后夫妻关系不睦,故诉请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自行相识,婚后曾发生争执,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1年12月登记结婚,2002年8月生育一子周乙,婚后双方曾发生争执、意见不一。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曾发生争执、意见不一,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
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
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周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5年6月3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王建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书
记员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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