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停车:家门口的车“撞”死人
发布日期:2017-08-19 作者:黎阳兵律师
最近,家住江苏江阴月城的陈先生,真是觉得很委屈,停在自家门口的车,居然“撞”死了人!自己还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额索赔。
事情是这样的,岁末年初的一天晚间,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电瓶车回家,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朱某喝得醉醺醺,电瓶车开得歪歪斜斜,不慎撞到了陈先生停在家门口的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死者朱某由于?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原告坚持认为,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原告据此当庭向陈先生索赔四十余万元。
陈先生觉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而且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的通行。承办法官现场勘察情况,确定陈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家水泥场地上,确实与相邻的村道之间存在一定的间距。
2、案例分析:
(1)那么陈先生还需要担责吗?
尽管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又因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经过计算,最终,法官做出了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除了停着的车“撞死”人的,我们经常还能看到司机紧急停车开车门出事的,这种“开门不慎”的过失也会让正巧经过的骑车者摔伤甚至是身亡。那么,对于此类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司机应如何担责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启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交规学习中,要求驾驶员下车前必须观看后视镜。因此,这类案件中,车主是违反法规的行为,应付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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