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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冒兄名工作19年被解雇后提确认之诉

发布日期:2017-08-22    作者:池万浩律师
弟弟冒名顶替哥哥在煤矿工作19年多,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哥哥名义缴纳的企业年金等该归谁所有?8月14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哥哥名下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的余额、企业年金、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均归弟弟所有。
    1997年5月,没有身份证的弟弟胡小林,拿着哥哥胡大林的身份证,通过招工以胡大林的名义进入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新庄孜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并以胡大林的名义与新庄孜煤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矿为胡小林以胡大林的名义办理了相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与企业年金等手续。
    2017年4月7日,新庄孜煤矿以胡小林冒用胡大林的姓名和公民身份信息,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矿务会研究决定,解除与胡小林劳动关系。
    胡小林将新庄孜煤矿、淮南矿业集团、胡大林告至八公山区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胡大林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企业年金归胡小林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小林冒名顶替胡大林与新庄孜煤矿签订劳动合同,至2017年被解除劳动关系时,胡小林已实际参加劳动19年11个月。期间,新庄孜煤矿为其冒名的“胡大林”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虽然胡小林冒用他人名义参加工作,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其在工作期间,为新庄孜煤矿付出了实际劳动,使新庄孜煤矿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胡小林冒名顶替从事工作期间,新庄孜煤矿对以胡大林名义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以及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应当归胡小林所有。
    企业年金单位部分归谁所有?法院认为,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企业及职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职工因违反企业相关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的归属比例为零。根据《淮南矿业集团企业年金试行方案》规定,职工因违纪、违法等个人原因被辞退、除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支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于胡小林冒名顶替胡大林参加工作,已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年金应只支付个人缴费部分,单位部分应划入企业账户。
    法院判决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矿业集团分中心“公积金个人账目”中,胡大林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9600余元,淮南矿业集团社会保险统筹中心胡大林账户医疗保险金余额3600余元、企业年金个人部分6万余元、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10.9万余元,均归原告胡小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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