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7-08-23 作者:110网律师
答辩人:曾某某,男,1971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邵水东路 号 单元 号,电话:被答辩人:长沙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 号沁园春御院 栋一楼法定代表人:严某湘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答辩人从来没有与被答辩人签订过任何物业服务合同;就算被答辩人与沁园春御院小区开发商某某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沁园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办理了交接,也与答辩人无关;因为你们三方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没有通知答辩人,答辩人对此不知情;因此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效力不能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答辩人。答辩人与某某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及长沙市沁园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如果要转让给被答辩人,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应该经答辩人的同意。有鉴于此,你们三方的权利义务的转让,答辩人不知情更没有同意,因此对答辩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故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二、答辩人与某某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及长沙市沁园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约定要答辩人缴纳物业管理费。因此,答辩人也无需缴纳物业管理费。请法院查明以上事实,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此致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答辩人: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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