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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处实刑,二审接手后争取到了缓刑

发布日期:2017-08-23    作者:刘志强律师
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吴某驾车路经长沙市宁乡县花明楼镇某路段时,因系酒后驾驶,未按照道路标线行驶,致使车辆与行人肖某、彭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宁乡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吴某投案自首,赔偿了两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公安机关最初没有对吴某采取关押的强制措施,以致吴某认为自己的案子已经结了。但是公安机关在将本案移送检察院之前,突然对吴某刑事拘留,进而提请检察院逮捕。吴某被逮捕后,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还通过家属找人疏通了法院关系,所以坚信自己会判处缓刑。但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宁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吴某彻底傻眼了,家属也不知所措。
在这种情况下,吴某的家属经人介绍,找到了本律师。本律师听取了案情,会见了吴某,认为该案吴某的行为可以适用缓刑。于是,决定代理该案二审。本律师帮助吴某上诉后,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并书写了辩护意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了本律师提交的证据后,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可以适用缓刑,遂改判吴某缓刑二年。吴某在判决的当天就被释放,走出了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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