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民间借贷纠纷经典案例 (一)

发布日期:2017-08-24    作者:吴毅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经典案例  (一)
(作者: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毅)
 
一、事实经过:
20153月,被告熊某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经双方协商,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318日至20151018日,借款期间月利率为0.025。为简便借款及首月利息支付程序,双方同意借款首月利息5000元在借款中扣除,由被告熊某向原告田某某出具了借条。2015323日,原告将借款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了被告熊某。20154月至8月,被告均按月向原告支付了利息。但从20159月起,被告就停止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其均借口不予偿还。
二、基本诉求:
1、判决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及20159月至10月的利息10000元;2、判决被告自201510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三、法院认定:
潼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318日,被告熊某以做工程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田某某提出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田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0.00元整(贰拾万元整)。2015.3.182015.10.18日到期,月息(0.025)每月按时还息。时间到期按时还本金。此据。借款人:熊某(加按指纹)”。原告收到借条后,即于2015313日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支付了借款195000元。此后,原告共收到被告支付的利息25000元。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均借口不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交易查询记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潼南区人民法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潼南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故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依约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却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潼南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20万元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但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提供给被告的借款只有195000元,故原告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应为195000元。在借期内,被告按月利率2.5%的标准已支付利息25000元。据此,可以确认被告的利息已支付至2015826日,故被告尚未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5827日。对原告要求在约定的借期内被告尚未支付的利息按月利率2.5%计付的主张,因该主张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潼南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因于法有据,潼南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以(2017)0152民初78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熊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田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5000元为基数,从201582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五、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律师建议:
1、民间借贷案件,主要争议在借款事实及证据,因此,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借款,应当由借款方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时间、借款地点、借款人、借款数额、支付方式、借款利息、担保等内容。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因缺乏证据而败诉。
2、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或收条系应系一套完整的民间借贷案件证据链条,要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且借款合同履行,二者缺一不可。
3、出借人应要求借款方要注明身份信息、身份号码、住址等信息,以确保对方违约时,能够顺利向法院起诉。
4、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