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股权已转让,股权受让人未办理登记,享有股东资格吗?

发布日期:2017-08-24    作者:赵双剑律师
股权已转让,股权受让人未办理登记,享有股东资格吗?

  生活中,出于投资、交易等因素考虑,股权转让是常事。按规定,股权转让后,是应该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但有些人因没时间、不在意等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种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是否享有股东资格,成了不少人头痛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发生股权转让时,原股东与股东受让人都应该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但是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审查股东资格,不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应审查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出资、是否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等。
  一般来说,只要股权受让人,已经实际出资购买了股权,甚至已经已参与股东会、成为董事或监事,参与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就应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此外,要是股东名册已经进行变更的,也是认定股权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的重要佐证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受让人没有办理工伤变更登记,存在诸多风险很大,如原股东“一股二卖”、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甚至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等等。
  因此,受让股权后,建议尽快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最为妥当。要是发现原股东不配合的,或因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发生纠纷,又难以协商解决的,向专业公司法律师咨询是个好选择,有助于理清争议各方的法律责任,确定最妥善的处理方案。


本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人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