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从业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信息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发布日期:2017-08-2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卖从业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信息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陈某某出卖从业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信息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裁判摘要】
1、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应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2、对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是否严重,在尚未有解释性认定标准的情况下,一般应综合考虑出售信息的次数、数量、手段和牟利数额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认定。
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
33辑,法律出版社 2014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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