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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宇律师整理案例:提前一天返单位途中被撞,算不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7-08-30    作者:王天军律师
傲宇律师整理案例:提前一天返单位途中被撞,算不算工伤?
案情
 
朱某系南通某机械科技公司的员工,平时居住于公司位于江苏启东项目的职工宿舍,每个月公司都会集中安排休息35天,他就借此回100多公里外的如皋老家与家人团聚。20151114日是其休息日,次日上午8点上班。为了第二天能按时上班,14日下午455分许,朱某从如皋老家坐客车至启东,后继续乘坐其同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回职工宿舍,途中与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1129日死亡。
    
201616日,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朱某不负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年822日,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机械公司不服,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启东市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日虽是朱某休息日,但因两地相距较远、路途转车等客观原因,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其提前从如皋回宿舍的路线,是往返于工作地与家人居住地的必经路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应当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启东市人社局据此认定朱某属于工伤并无不当,遂驳回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机械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支招:上下班途中,该如何认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需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两个核心要素。随着我国城市人口流动性日益加大,职工居住地日益复杂,异地工作或异地婚姻大量涌现,有些职工平常在一个地方工作,周末到另一个地方居住的情形越来越多。上下班途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随着社会发展和变迁,含义不断丰富,因此,除一般解释为直接上班或下班途中外,不应拘泥于字面含义,还应当凭借外在因素如时空因素、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情理等,对一些非常规下的上下班途中进行合理性的综合考量,充分考虑到社会生活中上下班的各种特殊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劳动者工作地离住所地相距较远时,放假回家后,提前一天返回离工作地较近的职工宿舍,符合常理。其次,考虑到朱某作为普通工人,通常会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作为上下班方式,而朱某位于如皋的住处距离启东工作地超过100公里,囿于时空及经济条件的因素,导致其为避免迟到而提前一天回到单位,成为合理选择。再者,朱某的工作地和职工宿舍均位于项目所在厂区,位置上具有合一性,且职工宿舍并不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或者住处,家乃私人生活之场所,回家足以导致上下班目的阻断,而职工宿舍兼具私人生活与工作场所双重性质,此时的职工宿舍,即应当视为工作地。因此,朱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处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中,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指出,通勤事故认定为工伤,是在原有工伤认定基础上的扩大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特殊关怀,故应从法律的内在逻辑出发正确理解通勤事故的适用范围,不宜超越立法目的任意从宽解释,对于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般还需个案考量,并非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概都构成工伤。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转载: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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