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其他经济案例 >> 查看资料

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的救济方式

发布日期:2017-08-31    作者:酒泉张健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资。为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这是股东维护其人合性利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为此,《公司法解释四》一是明确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比如规定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转让股东通知期限和30日最低期限的先后顺序确定;判断同等条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等。二是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利益,而非保障其他股东取得转让股权。据此,《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其他股东不具有强制缔约的权利。同时,为了防止转让股东恶意利用该规则,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转让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以实际转让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但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司稳定经营,《解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股东行使相关权利的期限做了适当限制。三是解决了关于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实践争议。我们认为,对此类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并无特别规定,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而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认定。正是基于此类合同原则上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依法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我们提别提醒,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损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这一点对并购业务影响很大。收购方要让目标公司除了被收购方之外的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如果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要注意起草一份严谨的书面通知(包含股权类型、价格、履行期限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收购方其实风险较大,如小股东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提起确认并购合同无效,理由是损害其优先购买权,即便最终判决不一定支持小股东,但进入诉讼程序,对并购业务的实施影响甚大,并购战线拉长,影响商业利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汲喜增律师
广东广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