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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6年才知妻子比自己大14岁 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男子陈某与妻子孙某结婚6年,竟不知对方比自己大十四岁,直到后来迁户口时才发现。原来,妻子当初为了和他结婚,竟然冒用了他人身份。加上这段感情纠纷不断,陈某告状,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日前,台州三门法院审结了这起行政撤销案件,判令民政局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结婚6年才知妻子比自己大14岁

今年34岁的陈某是台州三门人,2006年他在宁波打工时认识了安徽籍女子孙某。两人挺谈得来,于是开始谈恋爱。2007年8月,他们去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同年11月,孙某生下了一个女儿。本以为领了红本本有了爱情结晶之后,感情会更加坚固,家庭生活更加美满,但一切并非如想象中那么顺利。2011年开始,两人经常吵架,感情陷入僵局,孙某后来也离家出走了。2013年,陈某将妻子找回,然后带她去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他认为这样会给妻子更多安全感。结果,这一趟让陈某发现了更不痛快的事情:一起生活6年的发妻孙某并非结婚登记证上的“孙某”!

在派出所民警的质询下,孙某道出了实情,原来自己实际年龄比丈夫大十四岁,好在长得不显老气,能够藏得住年龄。她表示,当初很爱陈某,怕对方嫌自己年龄太大,为了能和陈某结为夫妻,她选择冒用与丈夫同岁的侄女孙某某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知道真相后,陈某气炸了,觉得妻子一直在骗他,但基于多年感情,他选择了原谅,并表示只要妻子愿意好好过日子,就既往不咎。好景不长,2015年孙某又因夫妻吵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状告民政局

无奈之下,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孙某系假冒他人身份办理婚姻登记,法院无法以离婚纠纷受理。今年4月,陈某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撤销婚姻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陈某与孙某某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

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

1、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关于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规定于婚姻法第十条中,该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因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属于无效婚姻,故不能通过采取民事诉讼申请婚姻无效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本案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目前,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机关尚未大面积联网,有时无法识别结婚双方身份信息的真假。虽然婚姻登记机关已尽到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必要形式审查义务,但该登记行为也确因婚姻登记一方的虚假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该登记行为实际存在重大瑕疵。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婚姻登记无效。在婚姻登记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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