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因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要求少赔车辆损失险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9-04    作者:万林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时,保险公司是否要在车辆损失险里全额赔偿?下面介绍一个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例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20161019331,王某驾驶粤Exxxxx号小型轿沿S113路由丹灶方向往广州方向行驶,行驶至S311线南海区罗村桂丹路上柏立交桥桥面路段时候,未按规定降低车速度,车辆失控碰撞道路中间水泥分隔带后翻转,王某被困在车内。9分钟后,陈某饮酒后驾驶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Dxxxxx号小型面包车沿S113路由丹灶方向往广州方向行驶至事故现场,碰撞翻转后的粤Exxxxx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王某事故死亡,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粤Exxxxx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公司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
故发生后,粤Exxxx号车辆经广州市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吊车,产生吊车费1400元;拖车费200元,车辆事故损失价值44100元,估价费2185元。对于上诉原告诉请的费用,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因事故车辆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被告只同意按同等责任赔付。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车上人员司机王某已死亡。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王某家属罗某、张某、王某、王某四人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被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该规定属强制性规范,而被告主张按责任比例赔偿的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直接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亦导致保险车辆驾驶员越是勤勉注意,所负责任比例越低,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就越少的情形,造成责任利益相悖。综上,投保人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损失10000元、粤Exxxx号车辆损失44100元、吊车费1400元;拖车费200元、估价费2185元,合计57885元,没有超出王某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被告应予赔偿。
【万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中即使被保险人负有相应比例的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应对车辆损失产生的费用进行全额赔偿,而非按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去赔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