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因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要求少赔车辆损失险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9-04 作者:万林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9日3时31分,王某驾驶粤Exxxxx号小型轿沿S113路由丹灶方向往广州方向行驶,行驶至S311线南海区罗村桂丹路上柏立交桥桥面路段时候,未按规定降低车速度,车辆失控碰撞道路中间水泥分隔带后翻转,王某被困在车内。9分钟后,陈某饮酒后驾驶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Dxxxxx号小型面包车沿S113路由丹灶方向往广州方向行驶至事故现场,碰撞翻转后的粤Exxxxx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王某事故死亡,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粤Exxxxx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公司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
事故发生后,粤Exxxx号车辆经广州市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吊车,产生吊车费1400元;拖车费200元,车辆事故损失价值44100元,估价费2185元。对于上诉原告诉请的费用,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因事故车辆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被告只同意按同等责任赔付。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车上人员司机王某已死亡。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王某家属罗某、张某、王某、王某四人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被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该规定属强制性规范,而被告主张按责任比例赔偿的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直接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亦导致保险车辆驾驶员越是勤勉注意,所负责任比例越低,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就越少的情形,造成责任利益相悖。综上,投保人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损失10000元、粤Exxxx号车辆损失44100元、吊车费1400元;拖车费200元、估价费2185元,合计57885元,没有超出王某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被告应予赔偿。
【万林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中即使被保险人负有相应比例的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应对车辆损失产生的费用进行全额赔偿,而非按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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