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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撤销原因有哪些 其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9-04    作者:邓普云律师
导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那么可撤销婚姻的撤销原因有哪些,关于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很多人对此有疑问,法邦网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原告起诉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1日到余姚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诉称余姚市民政局未对原、被告之间自愿结婚的事实进行审查,就以表面的登记资料具备为由,出具了结婚证,明显违背婚姻法的规定。事实上,原、被告并无感情,是经人介绍,认识时间短,迫于男方母亲的压力,存在胁迫的情形下去登记,且领证后双方没有履行结婚仪式,也未真正共同生活,现原告想结束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
经查明:201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母亲曾到原告家威胁,要求原告与被告结婚,2015年12月21日原、被告到余姚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婚要男女双方自愿,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被告母亲胁迫原告,原告在结婚登记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在双方认识较短时间内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张某对其母胁迫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可,并陈述原、被告双方无感情,因母亲喜欢、自己年龄较长,与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同意撤销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律师说法:可撤销婚姻的撤销原因有哪些 其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依据本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撤销原因是胁迫。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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