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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17-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项名称: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办理部门: 工商局
办理窗口: 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国际广场1号楼“双创”政务服务中心企业设立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 028-83396937
联系地址: 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3楼 成都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事项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
(二)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份;
(四)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1份;
(五)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1份。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六)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份。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七)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1份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八)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1份(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九)住所使用证明1份;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1份;
(十二)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查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鲜章);以上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复印件未注明提交数量的仅需提交1份;相关示范文本可至办理窗口查询。

法律依据: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条、第8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第26条、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81条、第90条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经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经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2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4条
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8条、第10条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3条
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2章、第3章

办事步骤: 第一步::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成都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需上报或会审的情况除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第二步::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第三步:: 准予登记的,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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