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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遗赠抚养协议、父子间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9-04    作者:张梅律师
所谓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案情简介:父子间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原告:何甲,男,57岁。
被告:何乙,男,32岁。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何甲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上海某郊区的老房一套。2002年,因台风袭击,老房子倒塌。因为原告无力翻修,遂与何乙协商由何乙出资修缮房屋,并保证房子翻修好之后原告能在该房内安度晚年,等原告百年之后该套房屋即赠与何乙。双方慎重起见,签订了一份题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协议书,将上述内容全部在协议中记明。后来,何乙出资修缮了房屋,但是为修缮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以及房屋出租等问题,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发多次发生争吵,并且关系紧张。
2003年3月,原告向上海某区法院起诉称:原被告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房屋修缮后,被告能在该房内安度晚年,但是现在被告却要将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后将会对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何乙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协议,因此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被告未做答辩。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旨在保证遗赠人能在扶养人的照料下安度晚年,待遗赠人过世后,由扶养人取得赠物的协议。其中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如果是自然人则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所以本案所争议的“遗赠扶养协议”不符合该类协议的法律特征。何甲要求撤销该“遗赠扶养协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抚养人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另一种是集体组织。当抚养人为自然人时,则自然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因此上述所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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