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重庆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7-09-06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依法以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双方当事人也依据法院通知的时间到庭,重庆某公司到庭的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庭前,本律师就案件情况与重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沟通,因为本案中,陈某即我们手里有30000元的借条,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方也认可该30000元,而6000元劳务费却没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对方不知我方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开庭前我方就表达出了调解意向,也请法官进行居中调解。
经过不断的与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该法定代表人也同意了支付6000元的劳动费,只是在支付时间上希望得到宽限,经过权衡,本代理人与我方当事人陈某进行了沟通,经陈某同意,最终由法官主持调解,达成一直调解意见,重庆某公司同意支付36000元的全部费用,但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分期支付。
本案我方有30000万的欠条,从证据来说极大可能得到支持,但6000元是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的,在证据上对我方来说非常不利。所以我方采取了调解的方式,以分期支付的方式让被告在不知我方无证据的情况下认可支付该6000元,而被告也以分期支付的方式避免了一次性支付的压力,这样的处理结果对双方来说可以算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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