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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有哪些分类?

发布日期:2017-09-06    作者:杜红涛律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会面临签订合同的问题,为防止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本文就以无效合同为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无效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种类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以下两大类:
1、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善意取得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关于无效合同”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资料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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