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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是否能继承遗产?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110网律师
在我国的家庭关系及相关的立法中,对儿媳与公婆的关系和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关系,往往适用同样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儿媳在公婆遗产继承中的法律地位,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同样适用于女婿在岳父母遗产继承中的相关情形。为行文方便,下文笔者将只以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来论述。若无特别说明,女婿对岳父母遗产的继承同样适用之。
 
  一、立法现状
 
  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儿媳对公婆遗产继承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不在此范围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对公婆的遗产无继承权。其次,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儿媳对公婆遗产可以有条件的继承。由此看来,我国继承法关于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采取了有条件取得的立法模式。即原则上,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在特定情况下,丧偶儿媳对公婆遗产可以有条件的继承。对儿媳取得对公婆遗产继承权的条件,继承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丧偶之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何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即在我国,如果已经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或者其他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则在公婆去世后,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的时间条件是在儿媳丧偶之后。那么,未丧偶的儿媳或说儿媳在丧偶前,是否能获得公婆的遗产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婚姻法》给儿媳获得公婆遗产提供了另一渠道。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除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儿媳丧偶前,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此时继承法未赋予儿媳继承权,但是丈夫从父母处继承的遗产,如果是法定继承,则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遗嘱继承,并且遗嘱中未确定遗产只归儿子所有,也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上述分析看,未丧偶儿媳实际上也可以获得(不是继承)公婆的遗产。这里包含着两重法律关系。其中,丈夫对父母遗产的取得,是基于继承权。儿媳则通过与丈夫间的夫妻关系,使得遗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间接取得公婆的遗产。通过上述分析,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儿媳获得公婆的遗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丧偶前,通过丈夫的继承,再通过夫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间接取得公婆的遗产;二是丧偶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从而获得法定的独立的继承权,继承公婆的遗产。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据此,儿媳还可通过本条的规定获得公婆遗产。此种情形比较复杂,笔者将做另文处理。
 
  二、立法分析
 
  (一)立法分析的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儿媳在公婆遗产继承中的法律地位,必须首先确定其法理基础和所追求的法律价值。儿媳获得公婆遗产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利于养老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下文我们先探讨一下该三个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1、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马克思主义,是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享有一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承担一定义务应当获得一定的权利。该原则的价值在于平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双方利益的平衡,是法之公平原则的体现。笔者认为,需要明确的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针对结果而言的,而非针对过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有侧重的。不尽义务不享权利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有之意,但不享权利能否不尽义务,则未必然。这要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是侧重于保障权利的享有,还是保证义务的履行。有时,无权利即无义务;有时,不享权利或放弃权利,仍须履行义务。前者如,债的履行过程中,在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下,先履行一方不履行自己义务,即是后履行义务一方权利未能实现,此时,对后履行一方而言,即是权利未享,则义务尽可拒绝履行。后者如,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即即使放弃了权利,赡养义务仍须履行。因此,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着丰富的内涵,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具体内涵是不一样的。根据具体情形中的不同内涵,按照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以及是否可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义务的履行,笔者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划分为三种:权利本位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义务本位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对等性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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