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婚外情期间出具借条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110网律师
新疆呼图壁县一男子段某与刘某在保持婚外关系期间,为了向女方表达“爱的决心”,段某写下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前不久,刘某凭此借条将段某告上了法庭,并要求段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万余元。近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基本案情
当原告刘某手持3万元借条将被告段某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段某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时,段某却称,借条确实是其出具的,但其并没有问刘某借过钱,也未收到刘某的任何款项,借条实为其与刘某发生婚外情期间,应刘某要求出具的,二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审理查明
呼图壁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段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二人约定分别离婚,然后组建新的家庭。段某为了表示其离婚以及与刘某在一起的决心,向刘某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一张。现刘某以该3万元借条为依据,起诉段某要求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庭审中,刘某承认其未收到段某的任何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中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本案中法律关系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关系,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签订借款合同外,还须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才成立。
法院判决
此案中,刘某主张段某偿还借款,不但要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还要求其出具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的证据。原告刘某自认其并未向段某交付过任何款项。二人之间借条系二人的情债,并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在接到判决书后,经过办案法官的判后答疑,表示不上诉。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