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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原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王学海律师
某乡镇肖先生问:当年我从村里当兵复员后参加工作转为城镇户口,并在本村附近某单位上班。八年前季某买了本村四间房后将其原有三间房卖给我,我一直居住使用,在此结婚生子。当时签有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村里备案但没有过户。今年因修建高速公路房子被拆迁后得到了拆迁补偿款。现在季某将我告上法庭,以城镇职工不能购买农村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将拆迁款归他,他退还房款给我。请问,他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XXX律师答复:
首先可以肯定,季某在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时,受利益驱动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违背诚信的。
你买房时虽为城镇职工身份,但之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后,一直由本人实际居住使用,并不是用来炒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的情形与情与理与法律原则并不直接冲突,所以你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不作无效处理。
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季某无权主张你所购房屋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因为他将原房屋卖出后又购买本村房屋取得了一处宅基地使用权,他的拆迁补偿利益会在此处实现。他在现有宅基地之外不再另外拥有其它宅基地的权利,如果将你的拆迁补偿款转归给他,他就会享受双份双重宅基地使用权利益,这种结果,无论对你或对其他村民来讲都将是极大的不公平,既违背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利益平衡原则。单凭这一点,即无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是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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