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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管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保管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杜红涛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某些原因,我们常常会与别人签订保管合同,而对于保管合同,有些人对此不太了解。本文就保管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签订保管合同应注意事项
1、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
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3、保管人的限制。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费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5、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1年。
二、保管人应承担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保管合同”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资料来源网络,如有侵权,来电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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