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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的补偿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孙术校律师
沈大妈今年56周岁,40周岁那年到一家工厂的食堂工作,至今未签过劳动合同,也从未缴纳过。现在,她因身体较差想退休,能否要求企业发放补偿金?”
  沈大妈说,她是农业户口,原本一直在家里务农。40周岁那年,村子附近一家工厂招食堂帮工,她前去应聘并被录取,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她因身体原因,找工厂老板协商,希望从该工厂退休。对此,老板只同意她自行辞职,不愿给予退休待遇,也不答应支付一笔补偿金。由于事先沈大妈了解到,如果因企业原因辞退员工,必须给员工发放补偿金,所以她认为,自己的情况已属超龄工作,她提出退休,老板同样应该给她发放补偿金。她希望了解一下,能不能通过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相关法律对她的情况有无具体规定?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是怎样?,婺城区人事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周先生表示:“根据沈大妈的情况,她的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目前,她和企业的关系属于雇佣劳务关系,不受《》调整。当然,她在该企业工作的前10年(40至50周岁),和企业属于。因此,当时她申请劳动仲裁,只要事实清楚、准确,可以根据《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要求企业补偿其社会保险部分。而目前,因时效原因,她已经无法申请前10年企业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纠纷仲裁。”
  另外,律师对于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是怎样?认为,沈大妈的情况,可以通过上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过,我国执行的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因此,在上法院起诉之前,沈大妈必须先向辖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她的情况已过申请仲裁时效,仲裁部门会给出“不予受理”的结论。这样,她就可凭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部门:时效已过则无法申请仲裁,可开具“不予受理”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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