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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能否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7-09-08    作者:丁嫣律师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而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能否起诉请求损害赔偿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
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只生育女儿何某某,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现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请求何某因施加家庭暴力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以下判决,同意解除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的婚姻关系;且被告应于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费。
律师说法:
因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配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的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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