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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涉嫌运输毒品5公斤从轻处以死刑缓期执行

发布日期:2017-09-10    作者:肖小勇律师

程xx涉嫌运输毒品5公斤从轻处以死刑缓期执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程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运输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程xx曾于2012年2月运输毒品(麻古)约5323克,疑点很多、证据明显不足,不应计算在被告人涉毒数量内。

  起诉书中指控:2012年2月,开xx和怀x平曾经联系“小张”求购麻古,商定以每粒麻古人民币12元价格交易60000粒(约重5323克)。开xx安排被告人程xx以货运为掩护,把麻古从景洪市运回沙x区并给与了程xx每粒4元,一共24万的好处。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有三方面:一是开xx的口供:第一次讯问笔录(3月21日)他说的是陶哥给我说他安排开x三去云南景洪接货(麻古),我们商量好开x三到了景洪后,我就将小张的联系方式告诉开x三,让开x三与小张联系。问:开x三的真名叫什么?答:真名我不知道。问:是谁联系让程xx开车去云南景洪接货(指毒品)?答:是怀x平安排的。问:程xx得到什么好处?答:听槐x平说事成之后他也是每颗得4元钱。第二次讯问笔录(3月21日)问:开x三的真名叫什么?答:真名我不知道。问:你怎么认识开x三的?答:我们小时候就认识,我们是老表关系。问:是谁联系让程xx开车去云南景洪接货?答:是我安排的。问:你到底是第一次交代的是真实情况还是第二次交代的是真实的?答:第二次交代的是真实的。开xx开始说是槐x平安排的开x三去云南后来又说是他本人安排的,他说是从小就认识开x三并且是老表关系,但是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名字,开xx的口供笔录充满了矛盾。第四次讯问笔录(4月28日)问:你在公安机关的三次供述是否是事实?答:不是事实,是我吃了药头昏乱说的。问:你是认识程xx和怀x平?答:不认识。开xx的口供这得出一个结论,是开xx一直在作假供,他的口供虚假成分太多。二是怀x平的口供:槐x平第一次讯问笔录(3月21日)2011年夏天,他在打牌时认识开xx,2012年1月左右,他通过开xx认识开x三。问:开x三怎样把麻古从云南运回重庆?答:开xx说开x三开货车去云南,借运水果名义把麻古运回重庆。我把麻古卖完后,我在x川区米乐迪KTV将24万好处费给了开x三。第三次讯问笔录(4月19日):2011年5月份,在x川区打牌认识开xx,后来就成了好朋友,程xx是通过开xx介绍认识的,大约是在今年2月份。第一次他去收费站附近等程xx,当时,他还不认识,是程xx打电话叫他在那里等他的-----不久,我在x川区好乐迪KTV将24万元钱给了程xx.

  两次笔录就有两个地方有出入。一、第一份笔录中槐x平说他是在2012年1月份左右通过开xx认识的槐x平。在第三份笔录中说是大概在2月份通过开xx认识的。究竟是在一月份还是在二月份?在第一份笔录中槐x平还交代,第一次是在2012年2月左右的一天,开xx约他一起购买毒品,他们在x川区一酒楼见面,当时还有开x三在场。根据槐x平的口供可以推出,在第一次毒品运输到x川区之前,他和程xx就已经认识了。在第三次笔录中他又说第一次他去收费站附近等程xx,当时,他还不认识,是程xx打电话叫他在那里等他的。他们之前究竟是否认识?二、第一次给程xx24万的地方矛盾。第一次笔录中交代是在把麻古卖完后,在x川区米乐迪KTV将24万好处费给了开x三。第三次笔录中交代是在x川区好乐迪KTV将24万元钱给了程xx.根据我的了解x川区米乐迪KTV和x川区好乐迪KTV并不是一个地方也不是一个KTV。从上面可以看出槐x平的口供也充满了矛盾并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三是程xx自己的口供。根据程xx交代,他根本没有参与第一次运输毒品,他至今也不清楚,为什么他们要作那样的假口供,意为何在?

  本案中第一次贩卖运输毒品罪证据也存在很多疑点。

  疑点一、缺乏(另案处理)毒品卖家“小张”的口供、送货人的口供以及毒品销售环节买家的口供。

  疑点二、缺乏“小张”银行账号资金查询的证据以及怀x平打款72万元的证据。

  疑点三、缺乏程xx东风天龙货车(渝C6x9x9)2012年曾经去云南景洪运输毒品以及和小张联系的证据。

  疑点四、缺乏程xx获得好处费24万的证据,光凭开xx和槐x平的口供是明显不足的。

  疑点五、60000粒麻古约重5323克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当然也不可能有含量鉴定了。

  只有在以上证据都查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做到人证、物证俱全,形成证据链条,才可以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本次运输毒品数量高达重约5323克,这是人命关天的事情,公诉机关在仅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就作为涉毒数量认定起诉,是错误的。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应该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起诉和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程xx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法律规定以及2008年12月8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8]324号(大连会议纪要)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主从犯区分的相关规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辩护人的观点:

  1、犯意的提起。根据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材料来看,购买毒品的犯意是由开xx和怀x平提起的。在2012年3月上旬,开xx打电话叫怀x平见面,他们到两x酒店开了房间商量了去找“小张”购买麻古10万粒的事情,程xx并没有参与商量,当时也不知情。

  2、毒资的来源。毒资120万元,根据开xx和怀x平交代是他们以前做毒品的资金存放在怀x平那里的,这次是怀x平以琼xx、洪xx的名义向开xx提供的“小张”的农业银行账号汇款的。程xx并没有出资一分,这也得到了其他两被告的认同。

  3、具体的分工和毒品的归属。他们具体分工是开xx、槐x平共同负责出资,然后,开xx负责联系货源,槐x平负责销售。本次前去运输毒品是开xx再三找程xx、他才前去的并且如果成功,购买到的毒品归开xx和槐x平所有,程xx只是得到10万元的好处费并不是40万。

  4、毒品的数量。根据开xx和槐x平的口供:他们两个在2012年2月曾经去购买过一次毒品而被告人程xx只参与过2012年3月上旬的运输毒品,所以他的涉毒数量应该是8871克。

  三、被告人程xx还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1、属于初犯,没有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未实际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根据被告人程xx第一次讯问笔录以及第二次讯问笔录,我们可以看出,老表(开xx)在2012年开年的时候就主动与他联系,叫他帮忙从云南景洪方向带点东西,由于很久没有跑那条线了,不顺路。所以,程xx当初是没有答应的。今年3月几号,大约七、八号的样子,老表又找他,让他无论如何到景洪跑一趟,让他帮忙把东西带回到重庆,当时,程xx没有同意,老表让他再想一下。大约3月12日的样子,老表又打电话给程xx叫他3月15日就到景洪来并对他说事情很简单就带点东西,东西带回重庆给他10万人民币,还说找钱又容易去一趟景洪把东西带回来就行了。办案件民警问:老表让你到景洪带什么东西?答:他没有对我说,他说让我从景洪把东西带到重庆后给我10万元钱,我当时心里就想到了有可能是毒品。我到景洪接到老表朋友交给我的东西后就心里确定是毒品了。问:根据我们调查你所说的老表在你来之前就与明确对你提出是到景洪来运毒品回重庆?答:他没有说。可见,被告人程xx运输毒品开始是不知道的,是后来到云南接货后才知道的,是由于自己贪图钱财造成的卷入的。另外,程xx本人也不吸毒,之前也没有接触过毒品。他与开xx认识不久,也没有深交,是不知道对方是贩卖毒品的。所以,程xx开始不可能知道对方叫他带的是毒品,只是感觉应该是很贵重的东西而已。虽然运输毒品的数量巨大,但是他主观上运输毒品只是为了赚取好处费10万元,他的主观恶性比起那种专门为毒贩运输毒品牟利的来说,是相对比较小的。而不是为了贩卖毒品赚钱而运输并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构成现实危害。

  3、家庭状况,在量刑时也值得酌情考虑。

  被告人程xx家庭现状:父母年迈多病,他的小家庭是一家五口,妻子兰xx无业,在家照顾孩子,他们有三个女儿,大的13岁,小的才5岁。这样一个上有老需要赡养,下有小需要抚养的家庭,被告人程xx是家庭中的支柱。

  四、关于被扣押东风天龙货车(渝C6x9x9)请求法院判令返还车主重庆市沙x区帆x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该车于2012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禁毒支队扣押,停放在云南省景洪市皮x车场。被告人程xx只是公司驾驶员,该车为重庆市沙x区帆x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有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道路运输证、车辆购车发票等可以证明。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给被告人程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从轻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充分重视并采纳!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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