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无明确证据,法律不予支持离婚
发布日期:2017-09-11 作者:110网律师
高某甲与邱某某于2007年相识恋爱,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4日生育一子高某乙。结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由于矛盾没有得到及时沟通,导致矛盾日益加深,互不信任。高某甲也曾想过为了儿子与邱某某和好,但经过多次努力和尝试,仍无法维系正常的夫妻关系,实难继续共同生活,遂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任静代理,担任高某甲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驳回高某甲的诉讼请求。
2、法律延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3、律师观点:
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不建议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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