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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不受理,依法起诉可获偿

发布日期:2017-09-11    作者:110网律师
1、基本案情:
20104月起,蒋某某在某生物科技公司工作。至20155月,某生物科技公司发出《关于公司内部清算解散重组相关事宜的通知》,载明欠蒋某某工资总额20343元,月平均工资3500元。20157月,蒋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9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遂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陶贤代理,担任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判令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0343元,经济补偿17500元,保险补偿金18000元。
2、法律延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律师观点:
劳动仲裁有一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不受理,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注意诉讼时效,起诉也应注意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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