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司法拍卖违法成本低是个坏引导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许宝石律师
南京秦淮法院司法拍卖一部苹果7手机,起拍价100元最终以一个天价数字27万余元成交,然后是套路满满的,竞拍成功者到法院说明情况,拒绝按拍卖价格成交付款,并说是自己误看价格,法院随后对这个竞拍成功者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另一恶意竞价者2万元罚款。
看到这,突然恍悟,违法成本这样低,戏弄法律可以嗨。
如此的恶性循环,法律权威如何形成不得而知,令人茫茫然。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39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拍卖本是一个意思自治的范畴,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标的如实描述,竞买人根据自己内心评估给出自己的价值认可,成功竞买后就应当给出履行付款的义务,否则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面对买受人苍白无力的辩解以及娱乐心态的竞买人,法律如果始终是这样软绵绵的态度,就会给人感觉法律没有力度。那就没有人愿意依法办事,否则就代表吃亏。这就完全违背了我们建立完整的法制体系的初衷。
突然想起来小时候上学,老师常说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