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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各有过错,劳动仲裁达调解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110网律师
1.案情简介:
201212月,安某于某建设投资公司工作,该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雇佣人员类别购买社会保险;鉴于上述原因,安某主动于20172月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要求某建设投资公司进行赔偿、补偿;经某建设公司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周怡代理,与安某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在南充市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
2.法律延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律师观点:
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须承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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