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心取证,助力原告取回房产物权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110网律师
甲与乙系亲兄弟,甲让乙代为管理房产并登记在乙名下;随着时间的增长,房产升值,乙心怀不轨,拒不承认房屋系甲所有,一审中,法院以原告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代理该案件,任静律师立足事实,紧握法律武器,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发现被告的证词前后多处存在矛盾,且根据相关的法律,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该房屋系甲所有。
2.法律延展: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3.律师观点:
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公示,并不是确定物权归属的唯一依据,当事人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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