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合同中债务人玩“失踪”,债权人可否提前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情简介:债务合同中债务人玩“失踪”
刘某因购房而向付某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取得房产证后归还借款本息。时隔1年后,付某得知刘某已在两个月前将新购的房屋过户给他人,但没有按约归还自己欠款,且全家下落不明。付某随后多次电话联系并找寻刘某住处均无果。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提前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将借款归还期限约定为“办理房产证后”,但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无故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且无法取得联系,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玩失踪”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或借款期限约定等限制,往往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麻烦。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表明借款已实际交付,而被告已离开住所地并下落不明,而且经公告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下落,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其已不想再履行还款义务,完全符合预期违约的法律要件,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并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预期违约情形。比如借款合同等凭证要记载明晰、约定明确,否则将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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