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款的诉讼举证
发布日期:2017-09-14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件事实
原告伍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被告以生意上缺少资金为名,于2008年10月11日、2010年9月14日、2010年11月15日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50000元和10000元,共计65000元。期间,原告曾向被告催讨过几次,但被告以困难为由,一直没有及时归还,自今年初,因原告急着要钱向被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无诚意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进行了举证。
原告提供借条三份,证明2008年10月11日、2010年9月14日、2010年11月1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元、50000元和10000元,合计65000元的事实。
被告在本案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因其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基于以上对证据的认定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2008年10月11日,2010年9月14日,2010年11月1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元、50000元、10000元,合计65000元。但上述款项,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至今未还,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伍某某借款65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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