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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546地块居住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17-09-15    作者:黄方明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黄府征〔20171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金豫地块,南至昼锦路,西至河南南路,北至方浜中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公章)
201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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