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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查看妻子手机致感情破裂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7-09-18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中地位平等。即使结了婚,夫妻之间也应该互相尊重对方的隐私,互相信任。毫无理由的猜忌是将婚姻推向坟墓的最大原因,如果夫妻之间没有信任,时间一长,势必影响夫妻感情。
案情简介:丈夫查看妻子手机致感情破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1985年8月31日登记结婚,于1986年7月1日生育一子,名徐某某1,现已成年。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被告生活琐事等原因而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于2013年10月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称,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自2007年开始,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生活理念差别大,越来越缺少沟通,经常因生活琐事而吵架。2010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对原告与同事之间的正常交往无端猜疑,经常为此与原告吵闹,被告还偷看原告手机短信,并到原告单位吵闹,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以至发展为双方互不沟通,互不干涉。2013年5月1日开始,原告不在家里吃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对双方相识时间、登记结婚以及生育子女情况无异议。双方夫妻感情还是很好的,原告诉状说被告猜疑原告不是事实,被告也没有去原告单位吵闹过,希望和原告和好。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结婚已近30年,并育有一子,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原因而产生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尊重,互帮互谅,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夫妻是可以和好的。鉴于本案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的离婚理由尚不充足,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难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中地位平等。即使结了婚,夫妻之间也应该互相尊重对方的隐私,互相信任。毫无理由的猜忌是将婚姻推向坟墓的最大原因,如果夫妻之间没有信任,时间一长,势必影响夫妻感情。
感情破裂是法官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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