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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

发布日期:2017-09-20    作者:邓普云律师
近年来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1、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3、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特点
    1、标的物集中于特种设备等昂贵的生产资料。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
    2、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增大了审理难度。
    3、出租人处于强势缔约地位。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为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在涉及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
    4、抗辩理由定型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余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回购租赁物的交付异议;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以上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资料来源网络,如有侵权,来电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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