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婆媳矛盾太深 男子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7-09-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婆媳矛盾太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7月2日,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诉称,婚后,因被告性格偏激,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且吵闹时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被告与原告的父母及姐姐之间矛盾较深,从不来往,因双方感情长期不和,使原告发生了感情转移的情况,且原、被告分居已达四五年之久,虽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因原告念及孩子未成年,一直忍让,现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在长达十九年的共同生活中,应当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尽管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如能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二人仍有和好的可能。况且,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等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很多家庭都会面对婆媳关系不好,争吵不休的情况。丈夫身为夹在中间的人,应对此进行积极的调解,而不是因为妻子无法与自己的父母相处就提出离婚。法院在判定夫妻是否离婚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准,与男方或女方的家人没有任何关系。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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