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万判三年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7-09-21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湖南人,中专文化,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7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罗某、黎某、冯某、曾某、曹某先后进入由同案人侯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某车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并伙同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在该公司未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该公司推广营销新能源汽车需要投资为名,年利率24%的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与事主签订《借款协议》、《代理推广合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李某为上述公司的负责人和股东之一。经审计,李某等人在上述期间内共面向103名事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010000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李某、罗某、黎某、冯某、曾某、曹某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李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10000元,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李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李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李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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