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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征收方强推强占行为违法

发布日期:2017-09-21    作者:沈玉潮律师
以案说法: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征收方强推强占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201413日,厦门市国土资源局与房屋管理局某分局发布厦门国土房集某号《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厦门市北站车辆基地项目用地土地征收预先通告》,需征收厦门某村40551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及附属物,作为“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厦门市北站车辆基地”项目用地,征收单位为轨道集团,实施征收拆迁单位为镇政府,王女士的承包经营的土地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某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对王女士承包的16.393亩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内的经营性损失及搬迁补偿费未足额到位,亦未对该土地承包地上青苗费和名贵树种、药材进行补偿,甚至在未就其余10.57亩地达成任何补偿协议、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多次对其承包的20.04亩土地进行非法强推强占。王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她来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在的帮助下,王女士的合法诉求得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疑:
 介入该案件后,先向当事人了解了相关的案情,经过细致地分析,为王女士制定了严密的维权方案。
首先,由于被诉清表行为针对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而实施的,其影响的是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而对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者的判定,不取决于承包协议的效力,应根据土地的实际承包经营情况审查认定。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某区政府应依法对王女士支付足额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某区政府在没有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时,就对王女士承包经营的土地强推强占,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区政府在王女士未自愿交付全部承包地的情形下,对王女士的全部承包地实施强制清表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因此,以上述三点违法事实为王女士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继续为王女士维权,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在的坚持努力和王女士的完美配合下,上述三点诉求得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撤销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并确认了厦门市某区人民政府对王女士承包的位于某区后溪镇某村的土地实施强制清表行为违法;维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利,为王女士争取了本应属于她的补偿,也赢得了革命性的胜利。
律师说法:在征地过程中,若被征收人玉征收人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是无权直接强推强占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便要进行收回土地也需要经过司法程序,而在实践中,往往征收方都会对被征收人的土地进行强推强占,其实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广大被征收人如若遇到本案相似情况,可以参考本案维权方式进行维权,有什么地方不懂,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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