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2 作者:赵江涛律师
《通知》指出,关于资料移交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通知》要求,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要一个窗口受理。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要部门并行办理。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交易需办理事项,一般交易业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的结果通过内部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
三要方便群众办事。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通知》强调,关于历史遗留问题,要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通知》提出,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 〔南宁税务律师〕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执行《关于规范和降低房屋交易手续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