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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向哪个法院起诉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7-09-22    作者:程智华律师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 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 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 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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