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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中授权链条断裂的表现形式和风险

发布日期:2017-09-25    作者:赵虎律师
?授权链条,即从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层层授权,直到影视投资制作人的授权文件链。在给影视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授权链条是否完整,往往是律师审查的重点。如果授权链条不完整,法律后果通常比较严重,有可能遭遇被权利人起诉,要求赔偿。重则,影片拍摄、制作完成之后,却因为授权不完整的问题不能发行、上映。所以,授权链条可是说是影视投资、制造的一条生命线。
授权链条断裂,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缺少某一环节;2、所授权利不完整,或者无权可授。
一、缺少某一环节的授权
1、提供不出来完整的授权文件
有的时候我们发现:授权一方不能提供其上游完整的授权文件。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几种:
、授权方只能提供其权利上游的授权文件,但是其权利上游也不是原始权利方,不能提供再上游的授权文件。
比如:A想拍摄一部电影,需要获得某作家的授权。B有C公司给自己的授权,但是不能提供C与某作家之间的授权文件。这种情况下,如果A与B之间签订协议,取得授权,则风险极大。如果C与某作家之间没有授权,或者所授权利与拍摄电影无关,则A会侵犯某作家的著作权。
、授权方不提供其权利上游的授权文件,只是提供一份保证书,保证其有某作品的相关授权。
比如:A想拍摄一部电影,需要取得某游戏版权方的授权。某游戏版权方不在国内,在国内有一家与某游戏版权方合作的公司B。B与A签订协议,约定A从B处取得某游戏的相关授权。但是,B无法提供其游戏版权方给他的授权,于是B提供了一份保证书,保证自己有相关权利,并且可以授权给A,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A同意了与B合作,则法律风险特别高。B如果有游戏版权方的授权文件,自然应该出示。如果B没有游戏版权方的授权,那么B签订的保证书不过是双方合同的一部分,不能起到任何授权证明的法律作用。也就是说,B的保证书写到双方合同中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单列一个保证书。一旦B无法拿到游戏版权方的授权,则A是侵权人,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A可以找B追偿,不过影戏项目一旦开始,则面临多方、多人投入,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众多,并非简单的追偿可以解决。
2、提供了授权文件,但是缺少某个环节
有的时候我们发现:授权乙方提供了其上游权利方的授权文件,但是如果仔细审查会发现,其上游权利方授权文件中缺少环节。经常缺少的环节是:
、需要双授权的项目,只得到了单授权。
比如:B写了一部小说,C将小说改编为游戏,A看到了C改编的游戏,想根据游戏拍摄一部电影,D手里有C有关拍摄电影的授权。于是A跟D签订了合同,取得了授权。但是A忽略了这种情况下不但应该得到C的授权,而且应该同时得到B的授权。如果没有得到作者B的授权,则可能会构成严重侵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D为了达成交易,或许会告诉A有C的授权就够了,A则必须谨慎小心,不应只听D的一面之词。
、忽略了必要的授权
比如:A公司从B公司处得到一个剧本,觉得不错,想拍成一部电影。B公司的剧本来自C编剧工作室,具体是由编剧D创作完成的。B与C签订了合同,尽管C与D之前可能有劳动合同或者合作协议,但是由于没有作品权利归属或转让的协议或者协议条款,那么A最后得到的授权就是一个不完整的授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剧本的著作权归D所有,如果D没有转让或者授权给C,C就没有权利给B,B也没有权利给A。如果A从B处得到授权之后,开始立项、拍摄,则侵犯了D的著作权,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所授权利不完整,或者无权可授。
1、授权链条中,有的环节所授权利不完整,导致下游权利均不完整。
著作权可以分为十七项子权利,每一项子权利的权利内容都不一样。这些子权利还可以根据时间、地域、国家、语言等等再进行细分。在授权链条中,如果某一环节授权权利不完整的话,会导致下游权利均存在问题。
比如:A授权B摄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三项权利;B授权C摄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三项权利,不过这三项权利各自均有期限,期限不同;C授权D摄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三项权利,但是根据B对C的授权,其中摄制权、改编权已经过期,那么D取得的权利就是有瑕疵的权利,D的下游取得的权利也都是有瑕疵的权利,如果这个时候拍摄影视剧,则可能构成侵权。
以上所说的是因为授权时间的问题导致下游所获权利的瑕疵,另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权利不完整情况,即:B得到了一项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授权给C三项权利:摄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C再授权给D三项权利,则B、C、D均没有得到摄制权、改编权,这个时候拍摄影视剧,则构成侵权。
2、没有再授权的权利而授权。
权利上游是否有再授权的权利,经常被人们所忽略。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有被授权方有再授权的权利,则认为被授权方没有把得到的权利授权给他人的权利。
比如:A授权B摄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三项权利;B授权C摄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三项权利;C授权D摄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三项权利;但是,A在授权给B的时候并没有给B再授权的权利,那么B就无权授权给C,C也无权授权给D。如果D得到C的授权之后,投资拍摄电影,则面临侵权的风险,因为D会被认为没有得到授权。而C和B则面临违约的法律风险,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授权链条中或许某一段约定了再授权的权利,则要看这一段的上游权利方有没有给下游权利方再授权的权利,如果没有的话,下游约定再授权的权利是空中楼阁,没有意义的。
综上,本文简要分析了实践过程中有关授权链条断裂的情况,为了说明问题,抽象出了若干案例,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的情况比本文列举的案例要复杂,要更为难以辨别和解决。本人也发现,很多时候为了项目的推进,被授权方往往会在授权链条审查方面做出让步——这非常危险,万一出现问题不但血本无归,而且连累共同投资方一同亏损,有可能引起连环诉讼。这个问题上,万不可大意!
(作者:赵虎 律师 请在注明作者和出处的前提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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