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后离婚,另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7-09-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夫妻多年不孕收养一女孩后离婚
2007年正月初九,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同年3月5日(正月十六),原、被告就结婚彩礼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2011年1月24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6月30日,俩人共同收养了一女孩,取名朱xx(现年10个月)。2012年7月28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引发争吵打架,至今仍未和好。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原告要抚养孩子,被告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或者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孩朱xx由原告李彩琴抚养,被告朱强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本院数次调解双方和好无果,应尊其意愿。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本案原、被告均对其共同收养的女儿负有抚养义务,鉴于孩子仅10个月,由原告照顾为宜,被告应根据其收入情况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收养的子女离婚后还需支付抚养费吗
夫妻双方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离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相信这一点大家是认可的。但是,对于夫妻共同收养的子女,离婚时判给一方的,另一方是否需要缴纳抚养费经常产生争议。很多人觉得,收养的子女和自己没血缘关系,如果判给了另一方,就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旦确立,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法律地位,即使养父母离婚,养父和养母双方也均有扶养义务。不能实际抚养的一方,自然要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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