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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构成一级医疗事故但为什么赔偿不大呢?

发布日期:2017-09-25    作者:马家强律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构成一级医疗事故但为什么赔偿不大呢?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告诉你:医疗纠纷中很多患者认为构成了医疗事故,就能得到高额的赔偿,其实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详细看一下该案例,就能得知为什么了。
案情: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份,分析意见为在心内科诊治期间,医方对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心电监护措施及相关治疗,病程记录不够完善,病情变化时与患方沟通不够,存在过错,对患者的后续救治有一定影响。患者进入ICU后,医方的治疗符合医疗规范,抢救及时正确。患者最终死亡原因考虑为心脏疾病终末期、心功能不全、肺部感染、肾功能不全、多脏器功能衰竭。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本院认为,王xx因病到医院就诊并入院治疗,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最终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所致,但王xx在医院心内科诊治期间,院方对王xx疾病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心电监护措施及相关治疗,病程记录不够完善,病情变化时与患方沟通不够,对王xx的后续救治有一定影响,故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王xx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该鉴定结论依据充分,论述合理,医院在一审质证中也对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明确予以认可,现其二审中提出对该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因缺乏有效证据印证,故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医院的诊疗过错以及王xx的治疗情况和后果,酌情确定医院对王xx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王xx、陈xx与杭州市余杭区xx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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