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用“他人”姓名借款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9-26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庄秀某因资金之需,于2011年7月19日以“庄丽某”之名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15000元,当天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并亲笔签名对该借款事实和金额予以确认交原告收存。借款后,被告没有支付利息(原告自愿放弃15000元的利息),现原告急需用钱数次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而被告却借故推托没有偿还的诚意。
法院判决:债务该谁偿还
被告庄秀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许某环借款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庄秀某负担。
律师说法:本案中,被告庄秀某向原告许某环借款50万元,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借款利息,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予以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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