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婚前成立公司婚后增加持股 离婚时增持部分能否分割

发布日期:2017-09-26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婚前成立公司婚后增加持股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原告因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被告系x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8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00元。原、被告均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增持该公司17%的股份。该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2012年度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8091.93元。原告要求持有该公司8.5%的股份,被告表示不予同意。
法院判决:被告陈×将其在x公司股份中的百分之八点五变更登记至原告郝×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本案中,原、被告对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x公司17%的股份的事实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取得该公司8.5%的股份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婚前成立公司婚后增加持股 离婚时增持部分能否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本案中,被告虽在婚前注册成立了公司,但在婚后变更了持股比例。因此,增持部分的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进行分割。(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