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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对于罚款有意见咋办?

发布日期:2017-09-26    作者:张颖律师
违章停车的“车”包括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停车要受到什么处罚,对于处罚有意见该怎么办?

1、违章停车应受到什么处罚?
对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
非机动车也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1、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1、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发现机动车违章停车的第一时间,交警是不能直接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让其驶离。
2、若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4、交警若是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对交警的处罚有异议怎么办?
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提起行政诉讼。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强调的是: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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