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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按揭未还清房贷房屋引发的纠纷

发布日期:2017-09-28    作者:110网律师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收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案情回顾:
张某去世,其妻子李某起诉张某母亲陈某,要求法定继承张某的遗产房屋一套。
该房屋为张某的个人财产,房屋由贷款,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还了部分贷款。因此,该部分贷款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是应当补偿给李某的。李某和陈某,就补偿给李某的增值部分的价值计算,及张某房屋遗产价值的计算,产生激烈分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法院确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李某所有,为便于贷款偿还,确认被继承人张某的个人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均由原告李某负责清偿,并将应偿还贷款余额从房屋价值中扣除,李某就剩余的房屋价值对陈某进行补偿。
律师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结合张某与李某的结婚登记时间,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的分配及对李某的补偿,李某仅能取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剩余的房屋增值均为张某个人财产,应当列入遗产范围。因陈某放弃要房子,所以李某取得房屋,李某继续还房屋贷款,但是李某提出,张某死后,其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也应该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收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主张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应当对被继承人死后遗留的生前个人债务进行清偿。本案被继承人张某在银行办理了个人购房借款,系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被继承人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系其遗留的生前个人债务,应由其继承人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同时,被继承人张某个人购房借款的贷款期限及年利率虽已确定,但张某未还贷款部分的利息现在并未实际发生,亦无法通过贷款的年利率直接确认各继承人李某和陈某在发生继承后实际应归还多少贷款利息,因此,对于未实际产生的部分贷款利息的具体数额不宜直接确定。且本案张某的遗产即涉案房屋作为不动产亦存在增值的空间,无论涉案房屋归哪一方继承,其在承担个人购房借款的利息同时亦享有了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故应结合涉案房屋未来的增值部分综合衡量李某提出的存在多出利息部分的问题。李某既然选择取得房屋,张某去世后的贷款自然应当由李某偿还,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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