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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商标侵权被判赔9800万元

发布日期:2017-09-29    作者:110网律师

【学科类别】商标法【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写作时间】2015年【中文关键字】New Balance;新百伦;商标侵权【全文】

    一、案情速递     美国运动品牌“New Balance”因涉嫌商标侵权被告上法庭。2015年4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据悉,这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     二、原告观点     原告周乐伦是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2004年6月4日申请注册,后经商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运动衫、鞋等。     原告诉称,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把“新百伦”作为商标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产品的中文商标,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三、被告观点     “新百伦”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属于善意使用,并主张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的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的时间,且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没有构成侵权。     四、大众评论     1、“我勒个去,山寨居然爆了原版的菊,真是励志”。2、假山寨品牌变真的了,这要多么有脑子和无耻的人才能做到这一点啊?!还误导消费者?!你注册商标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人家商标成立是什么时候?!你做了什么广告投入或是宣传?!真是有够无耻!典型的钻空子!3、一个是世界名牌,一个是屁都不是的小作坊。侵权?我就呵呵。4、真品要给仿品赔钱,醉了!5、骗子要被骗的赔钱,法律搞笑了!     6、中国企业在外国做生意商标被抢注,被外国人告了,只有赔钱,好多人说外国是法治国家,不注意知识产权,活该。外国企业来中国,遇见同样的事,怎么就那么多人又话锋一转,帮外国人说话,反倒不讲法律了?就事论事,别谈政治,为什么洋人就高人一等,做什么都对?7、比尔盖茨去偷钱包就不算偷了?8、NB鞋明知新百伦为中国企业注册的中文商标,依然我行我素使用这个名称作为NB鞋的中文翻译,广泛使用在产品和市场销售中,就是无视这个名不见经传的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明显就是以大欺小,现在得到报应了。支持法院的正义裁决。9、我就不明白为什么总说自己国家人不对?你试试去美国欧洲,我们国人这样干,外国人不是一样会起诉我们侵犯商标,一样被起诉!好好想想,并不是外国的月亮比较圆的!10、支持商标维权。     五、作者观点     (一)“New Balance”公司对“新百伦”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辩称其对“新百伦”的使用属于对“New Balance”商品中文名称的使用,不构成侵权。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并不成立。被告认为“新百伦”是其商品的中文名称,但中文名称使用在商品、网站、购物小票上面,其作用是在向相关公众宣示商品品牌,其本质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由于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商品也相同,因此,不需要考虑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的问题,应直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二)“New Balance”公司对“新百伦”的使用是否构成善意使用     1、被告对原告商标的注册是明知的     (1)原告的“百伦”商标于1996年获得注册,这一事实通过公开渠道可以很容易查证核实。     (2)原告2004年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时,被告的关联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对原告申请的“新百伦”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是没有被支持。这进一步说明被告新百伦公司是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其仍选择使用“新百伦”来标识及宣传其产品,难为正当。     2、被告将“New Balance”翻译为“新百伦”没有合理理由     (1)“New Balance”中文意译为“新平衡”,且被告亦称其关联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     (2)被告自称其产品之前名称为“纽巴伦”。     (3)“New Balance”的中文音译并非唯一对应“新百伦”。     通过上述事实,笔者认为,被告在明知“新百伦”商标已经在先获准注册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合理避让,尊重中国《商标法》保护在先注册商标的基本原则,维护既已形成的市场秩序,避免市场混淆、混乱。被告在后将“新百伦”作为商标使用,完全是一种恶意使用,其自称善意使用、在先使用的辩解不能成立。     (三)9800万元赔偿额是否合理     被告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约1.958亿元,考虑被告的侵权所得以及被告对“新百伦”商标的恶意使用行为,笔者以为,9800万元赔偿额是合理的。     六、本案的社会意义     全世界的人性都是一样的,我们不排除被告假借外文商标的中文翻译故意制造市场混淆,并以这种方式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捷径。被告的侵权行为让原告背上了山寨、仿品的骂名,这无异于骂原配“婊子”。本案的判决告诉我们,法律保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不保护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不管小三多么貌美、多么有魅力、出身多么高贵,法律不会也不应该助力小三上位。
【作者简介】
刘东海,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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