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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结案

发布日期:2017-09-30    作者:王洋律师
原告钱某、金某等诉被告杨某、梅某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结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共同开发某某地块,按照口头约定与被告按照投资比例分配该地块土地的收益,原告为了上述地块的开发,共计向被告汇款XXXX万元,然而被告在收到该块土地的收储款及补偿款后,却拒不向原告支付。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代理人认为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案例,即涉案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土地开发的约定既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只有口头约定,这就需要代理人搜集大量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原告对涉案土地的实际投入,并且为原告所主张的土地收益的分配找到法律依据。在法院开庭前,代理人做了大量的准备,为原告投资款的投入找到了大量的证据,并为原告主张投资款的分配找到了法律依据。庭审中,被告果然辩称,原告的投资款大部分都是用于交通、住宿、餐饮、礼品等支出,并未用于涉案土地的实际出资,代理人详细向法庭列举了原告的银行转账凭证、《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现场成交确认书》、《某某拍卖成交交款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充分证明原告向被告共计汇款XXXX万元的事实,并且上述款项已经实际用于涉案土地的投资;至于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被告一直辩称,当时口头约定是由原告承担大部分的土地投资,并非是原告所称的按照投资比例分配该地块土地的收益,代理人向法庭释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既然原、被告双方在合伙投资之前没有任何书面约定,在庭审中也无法就收益的分配问题协商一致,那么理应按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投资比例分配该地块土地的收益。
 庭审结束后,法官经过合议支持了由被告梅某、杨某按照投资比例向原告支付土地款及其收益的诉讼请求。该起案件通过代理人的科学策划,在没有任何合同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大量的证据材料,充分还原了案件的事实,有利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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