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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中秋加班工资怎么发

发布日期:2017-10-01    作者:林超律师
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国庆节与中秋节连休: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依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据此,10月1日至4日为法定假日,劳动者在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销。10月5日至8日为双休日调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家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海口市为例,根据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海南统计年鉴2017》,2016年海口市月平均工资为5169元,那么计算加班工资时,10月1日至4日,节假日每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300%,可以获得2851.86元;10月5日至8日,休息日每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200%,可以获得1901.24元。如果8天全加班并且没有补休,起码可以拿到4753.10元的加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发现单位不愿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可及时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要求加班费而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当注意留取排班表、加班通知、打卡信息等证据,为生活拼搏,也要善用法律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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